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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征信体系完善 中国需借鉴突破当下征信瓶颈

来源:搜狐发布平台   作者:cindyjason   2015-09-11 17:14:05

 


 

 

大数据信用系统可以纳入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信用资源共享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等行业的发展。


     源于消费盛行,经历快速发展期、法律完善期、并购整合期以及成熟拓展期四大发展阶段,美国征信行业逐步壮大并已经形成了较完整的征信体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美国征信行业的历史发展路径来看,先是野蛮生长,然后理智整合,在这个过程中,应用场景的拓展、技术的进步和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例如,如果没有信用卡、没有电子化交易,信用很难真正找到有利可图的商业模式。

美国的征信体系发展至今,全社会对于“信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认知。以“个人信用”为例,其内涵由“5C1S”定义: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bility)、资本(Capital)、条件(Condition)、担保品(Collateral)、稳定性(Stability)。同时,信用的边界也得到了明确的刻画,即对于用来量化信用的数据基础形成了共识。

目前,美国征信市场的特点可以用12字概括:专业分工、边界清晰、各司其职。整个征信体系分为机构征信和个人征信,其中机构征信又分为资本市场信用和普通企业信用。资本市场信用机构有标普、穆迪、惠誉等,普通企业信用机构包括邓白氏等。而个人征信体系中,征信机构包括亿百利、爱克非、全联等。此外,美国征信体系中还有400多家区域性或专业性征信机构依附于上述7家机构,或向其提供数据。美国征信市场的总体规模达到600亿元,远远超过中国目前约20亿元的市场规模。

美国征信体系中的产业链也已经发展到成熟完善的阶段。

以个人征信为例,产业链中第一环节是数据收集,其来源比较广泛,有利于机构更加全面地掌握个人的信用状况。然后是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例如,第二环节中,Metro 1及Metro 2是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的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的统一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这种标准的诞生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里程碑。第三环节是三大征信局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进而形成信用产品,包括评分、报告等,最后是将数据应用于各种场景中,比如个人租房、办理贷款业务等等。

经历了近百年的发展之后,美国的征信行业正出现一系列新的发展趋势:1.数据源多元化。除金融相关数据外,电商、电信业、零售业数据正在进入征信体系。2.数据标准输出。美国征信局协会(CDIA)正在将美国征信数据的标准推广至其它国家,以促进征信体系的全球化发展。3.征信体系融合。个人征信与企业征信的应用呈现融合趋势。例如,评价企业风险同时考量其高管、董事会成员的个人风险。4.应用场景拓展。风险评估种类不断细化,从单一信用风险到资产预测、破产预测、偿债预测、收入预测等细化风险;从简单评分产品到定制化的数据应用与工具对接服务,评分产品仅为初级筛选,同时作为模型输入对接定制化的客户应用和工具;超越风险领域,例如帮助企业找到潜在目标客户,提升营销效率。

中国征信市场大风已至,美国征信行业发展的历程与其背后的逻辑是否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刺激消费是中国经济发展的一大主题,随之而来的个人信贷需求的爆发可以预期。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亟待突破征信瓶颈,而互联网及大数据技术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无疑为发展征信行业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基础。究竟中国的征信行业将会出现怎样的发展路径目前很难预期。纵览海外,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并非唯一。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征信市场,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混合型”征信市场均有其利弊。中国的征信市场也将在“市场化”和“中心化”的路径之间不断探索前行。而且,发展“征信”并不仅仅是一个商业问题,它的背后存在着一个社会对“信用”本身的认知。基于此,中国征信市场的发展必然与整个社会在价值观层面的相关讨论与反思密不可分。

据媒体报道,深圳融金所8名高管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刑事拘留。而在此前国湘资本CEO被曝出涉嫌自融被经侦带走,目前各项业务已暂停。分析认为,P2P整治风暴或已经悄然来临。

目前来看,P2P网贷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预期投资回报率过高,而实体经济却难以维持业绩并导致运营平台的资金链断裂;二是针对雨后春笋般四处开花的P2P,既没有门槛,政府也缺乏统一的征信平台。

目前来看,P2P平台征信问题则显得尤为迫切。现在的P2P就像传统借贷行业银行,也可以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在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仅充当信息披露角色,帮助资金供求双方进行更高效的匹配,而不涉及资金运作,也不参与担保;但是在间接融资方面,P2P平台充当了以往商业银行金融中介的职能,负责从一方接入并向资金需求方提供实质资金,在这种情况下P2P就担当了资金转让与风险中介的角色。对于直接融资性质的P2P平台,更需要的是借款一方的征信数据;而对于间接融资P2P,由于其担当的是小额放贷机构的角色,甚至与非法集资只有一线之隔。而资金提供方此时的出资就好比是给一个放贷机构提供贷款,因此就不得不考虑该机构的信用程度。此时不仅仅需要资金需求方即实体企业的征信数据,P2P公司的信用数据也是必需的。

然而不论是何种性质的P2P平台,我国都没有建立起能够胜任角色的征信平台。一方面,我国的P2P平台尚未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P2P对贷款人的风险审核评估只能凭借主观评价;另一方面,即便在各个P2P公司之间也没有实现信息共享,对于在多个平台借款存在过度负债和恶意欺诈性质的借款人难以有效防范。

对于P2P平台的征信监管难题,不妨可以考虑用“大数据”化解。比如可以将我国的金融体系征信、行业信用征信和商业征信全部纳入大数据信用体系,在不涉及隐私涉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将信用资源共享。允许P2P公司接入大数据信用数据库,实现各方面信用平台的有效对接;此外,还可以鼓励设立专门针对P2P的信用评级机构,在大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以权谋私,建立统一口径的信用评级标准;另外,也有必要建立违约披露机制,针对违约企业和个人以及恶意欺骗的P2P平台执行严格惩处,并将其纳入失信者个人的信用记录。

 

P2P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对于任何一种市场形势来说,诞生之初势必会出现种种问题。我们不应对其一概抹杀,而对优点视而不见。在当今强调金融扶持小微企业的主旋律下,P2P借贷平台具有其优势。接下来更多的是要在征信监管和行业门槛上下工夫。同时可以考虑适时对其引入保险机制,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降低市场风险。

国家对于大数据行业的支持,也吸引了各路巨头关注这一领域。征信机构只待发令枪响,构建起全兴的信用评价生态系统。